这里有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幼德认为,根据刑法和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首先是肇事者有违规驾驶的行为,定性则需结合事故后果和责任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者量刑更重。
第二,肇事者案发后投案,其自首行为是否会被认定。有专家认为,只要肇事者是主动投案,不妨碍其自首行为的认定。但自首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第三,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等原因,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
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的初衷,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
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有专家认为,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全文6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