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强制缴纳吗,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28 08:52:41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积金强制缴纳吗

1、按照相关法规,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的一笔款项。跟这个说法所相关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

2、在这些法律条文中都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在职员工办理相关的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设立公积金账户、以及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应该是必须要办理的。因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应该是属于是强制缴纳的。

3、如果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话,单位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职工本人又该如何进行维权?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令单位限期内进行办理;如果单位逾期还不进行办理的,则可以处罚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令该单位限期缴存;如果该单位逾期仍不进行缴存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1、公积金中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每月从其工资中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单位应当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受托银行计入。如当月汇缴人数变动使汇缴金额有变动的,住房公积金应该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后再汇缴。

2、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单位职工从被调入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录用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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