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程先生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某医院就诊,在门诊医生初步检查后,让他做心电图和B超检查。其家属到一楼收费室缴费时被告知,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电脑无法出票。
因两项检查的费用共计180元,程先生的家属要求将200元作为押金押在收费室,先给程先生进行检查,遭到收费室工作人员拒绝。院方人员介绍,缴费后凭电脑打出的票据到相关科室检查,这是医院的规矩,要是没有票据凭证,科室不会进行检查。
程先生想到此时如果去另一家医院,还要排队重新就诊,只得等到该医院收费系统好后再进行检查。结束此次就医后,程先生对院方该行为一直表示不满,认为其因技术故障延误自己检查治疗不合理,想问问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张振合律师解答:医院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没有交费票据为由拒绝为患者进行检查,致使患者就诊延误。而导致程先生不能拿到交费票据的原因却是医院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并非自身原因,所以,医院在这一过程中过错十分明显。医院推出电脑收费系统是为了便于其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后,医院应尽积极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其内部管理问题而延误治疗。反过来说,医院由于其内部管理问题而让患者承担其中的风险,很明显这是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以自己的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为程先生检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它必须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救死扶伤是其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不管其内部规定如何,其都有义务第一时间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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