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抵销
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契约上抵销,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销双方所负的债务。
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2、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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