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可以毁坏财物吗
时间:2023-02-13 18:30:16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拆房屋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强拆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内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就赔偿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一、违法强拆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吗

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能告故意毁坏财物,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强拆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强拆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拆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坏如何要求赔偿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合法强拆的,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如果非法强拆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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