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内容,中外合资公司法人不一定由中国人担任,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法人由哪国人担任,我国的法律没有硬性规定的。
然而,根据提供的第二段内容,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一系列文件,包括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法人的身份并没有硬性规定,但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应的文件,并在股权转让后由董事会成员名单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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