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规定不一样。
1、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3、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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