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准则有关建造合同成本的规定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耗用的材料费用,
(2)耗用的人工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合同的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
(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的税收成本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建造合同成本尚无明确规定,按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原则上凡与建造合同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均可计入建造合同成本。建造合同工期较长,多数属于跨年度工程施工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一般按项目签订一个定单,委托方(合同甲方)与承建方(合同乙方)往往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合同变更等情况按期支付(预付)工程款,在税收上同时要求开具发票,并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总之,建造合同税收成本的核算原则与方法基本与会计一致,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完工百分比法。只要工程施工项目和大型机器设备的建造标价经合同约定,甲方、乙方则在项目建造期间划分各年度的建造合同收入与建造合同成本。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征纳双方可能对完工进度存在不同认识,并要求乙方按照完工进度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税务机关认定的完工进度也可以作为确定建造合同完工的税收成本。二是会计核算可能存在对某些工程费用把关不严的问题,如一些与工程施工和建造合同无关的支出“挤入”合同成本,税法对上述与建造合同无关的费用不准作为合同成本在税前扣除。
例:达山企业为荷兰某石油公司承建海上采油专用设施。该设施总造价50000万元,设备安装费5000万元。2007年6月开工建设,从委托方取得预付建造费用10000万元。2008年5月从委托方取得预付建造费用5000万元。预计总成本52000万元(含安装费),合同进度按累计发生总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2007年完工百分比为18%。**公司2007年~2008年建造合同结算款见下表(不考虑税金,单位:万元)。
2008年账务处理1.收到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5000
贷:预付账款5000
2.登记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64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继续作业12640
3.登记已结转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4.登记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收账款5000
确认完工百分比:至2008年,22000÷55000=4008年收入为55000×(40%-18%)=12100(万元)2008年成本费用=52000×22%=11440(万元)2008年预计毛利=12100-11440=6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1440
工程施工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100
因此,应在本行填入12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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