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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