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处理科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交通肇事处理科制作《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当事方可持“通知书”向区县(市)人民法院起诉,市内五区可向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3、结案处理事故时,当事方应出具的证件
(1)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一般事故出具病休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有固定收入受伤人员及护理人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需出具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2)重大死亡事故出具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火化证明。
(3)事故车在检验完毕交足事故押金即可办理放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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