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民法第十六章人身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时间:2023-06-05 08:56:07 1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案例有哪些?人身权损害赔偿有哪些标准?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原文地址:民法第十六章人身权作者:籽诺第十六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荣誉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目的在于满足民事主体对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他人协助。三、人身权的种类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主要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等。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包括荣誉权、监护权、配偶权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首先,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自然取得。身份权,只有取得一定身份后才能取得。其次,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再次,权利对象不同。最后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四、人身权和人权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而固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相当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人权。第二节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人格权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消灭)。是一种专有性的人身权利。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二、身体权:假牙、假肢如被至于肢体并成为肢体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肢体。身体权因创伤而受损,生命权因死亡而受损。三、健康权。健康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上述权利的内容在于主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并排除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妨碍和侵害。四、姓名权: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五、名称权六、肖像权:只有为营利目的使用肖像才须征得本人同意,为一定目的使用肖像,只要不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七、名誉权八、隐私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不同:1、隐私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没有。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虚假的消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真实的消息。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人身权是公民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巧顾侵害人身权栏目介绍总结了侵害人身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

人身权是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巧顾侵害人身权栏目为您介绍了人身权利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另外还有侵害财产权和侵害身份权的相关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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