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轻微的情况下,是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审判实践中,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1、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机关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来对醉驾行为进行处罚,发现驾驶人员存在醉驾的,应当第一时间控制,并对其进行检测处理,达到了醉驾的行为就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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