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4 08:32:12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宜春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二、宜春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受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申请备案材料齐全,设区市司法局审核同意。

(二)不予以受理的情形:申请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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