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该笔债务属于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先债务人配偶追偿。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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