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调解与不调解的区别
时间:2023-05-31 19:12:35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和解中调解与不调解的区别,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本案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内容的制度,要求诉讼终结,从而终结诉讼。与诉讼和解相比,诉讼调解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不同的参与者。前者由人民法院和双方共同参与,后者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参与。

3。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诉讼终止,具有支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执行权;当事人和解的,原告应当申请撤诉,经法院批准,诉讼终止和解协议没有执行权。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并非完全无关。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关系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进行调解声明。二是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调和解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辅助审判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协调活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是多少?民事诉讼费用一般分为非财产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因人身关系和非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理非财产性案件的费用,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计件收取,涉及财产的部分按不同情况处理:离婚案件按100元至50元/件收费。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

侵犯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起收费50-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无纠纷金额的,每件支付500-1000元;有纠纷金额的,按产权案件收费标准支付。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50元。

其他非财产性案件,每起10-50元。破产案件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减半支付,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因财产权益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理财产案件的费用,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数额和按比例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件1000元以下50元;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4%;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

50万元以上至1.113亿元的按1.5%支付;

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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