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一审判处全椒县十字镇十字村来勾李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村民黄某土地补偿款40000元。
黄某系全椒县十字镇十字村来勾李村民组村民,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黄某从该村民组承包了4.4亩土地,签订了承包合同并领取了土地经营权证。1998年底,黄某搬到襄河镇千佛庵村居住。为防土地抛荒,该村民组让另一村民接收耕种。2003年,村民组将代耕土地收回并重新调整分配。黄某当时找村民组索要承包地,遭到拒绝。后来政府因建设需要征用该组土地。2007年2月2日,在征地补偿款到账后,该村民组依据二轮土地承包实际耕种人,按照每人40000元的标准,以出据借条的方式进行了分配。闻讯后,黄某又找村民组借款,并再度遭拒,遂诉至法院。·开磊张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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