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办理材料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及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且出示原件核对。
加盖公司公章,且出示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在网上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短信通知补正申请材料。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审查材料,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或《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回执》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或《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不受理回执》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江市行政服务大厅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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