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申请长期贷款的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用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
3、借款企业有一定的物资和财产保障,担保单位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财务管理和经济会计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6、在银行设立账户,办理结算。
长期借款的处理方法
1、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2、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无关的,如为例行生产而筹集的长期借款筹资成本,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5、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6、长期外币借款所发生的外币折合差价,按照外币业务核算的有关办法,按期计算汇兑损益,计入在建工程或当期损益。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折合差额,均应计入"长期借款"科目,这与短期借款不同"短期借款"科目,只核算借款的本金,而利息不计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是通过预提费用的方式核算的。
以上就是长期借款保护性条款的相关内容,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两种。长期借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可以变为固定资产价值;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如果您对长期借款的相关内容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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