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超过期限内、额度内透支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1、主体条件
持卡人必须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由于盗窃、骗取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的主体。
无论“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持卡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都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通过特定的程序向银行领取,其主体都是合法的持卡人。
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弄虚作假、伪造、冒用、以虚假身份骗取银行信任而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现象。
在此种情况的行为人是一种“非法持卡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的信任而骗取具有消费、支付等功能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特征,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2、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不愿意行为。
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
前者是主观的不愿意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归还。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限额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
其中透支限额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对于超限额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随时可以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
对于超期限透支的,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何后果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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