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进出口货物托运审批手续,并及时向托运人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托运的详细情况。(2)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也不得自行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经委托人同意的进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就条款缺陷造成的损失向代理人索赔。(3)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代理人提供必要的进口资金或者出口商品。(4)因委托人未按照委托协议履行义务,致使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人应当支付代理人垫付的费用、税款和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代理人的一切责任。(5)委托人有权对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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