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是纷繁复杂的,刑法所给予我们的,仅是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宽泛的量刑幅度。就刑事司法实践而言,一贯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对刑罚裁量则重视非常不够。往往认为对案件的处理只要定性准确即可,至于量刑,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就无关紧要。在对具体案件裁量时,综合考虑案件主客观要件较少,往往看重案件的客观后果或犯罪数额情节。以情节为例,法律虽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法定刑幅度有规定,但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则缺乏明确的解释和操作标准。甚至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情节,其量刑幅度亦是非常宽的。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等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到底应从轻还是减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底是减轻还是免除?并且,法律仅是规定可以,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有何不可以?此外,只重视法定情节,忽视或者完全不考虑酌定情节的例子在实践中亦屡见不鲜。如对于认罪态度,在量刑时是否应予考虑也成为实践中的问题。大部分判决,对此是不予考虑的。有的虽然明确写明已考虑,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并未考虑。刑事司法对认罪态度所采取的做法,是导致被告人翻供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记得有这样一句名言:没有同情心的正义是冷酷,而没有正义的同情心则变成非理性的情绪。法官不能成为非理性者,但是,法官亦不能变成冷酷者。想想看,如果法官拥有的是一颗冷酷的心,对案件当事人,那是多么可怕的事。
一、关于未遂的量刑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什么来决定
关于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况、家庭状况等情况进行处罚。刑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如何确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
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
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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