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婚姻公证。
一、结婚手续
来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华侨需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因此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考虑到各国出证制度的差异,上述证明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三)若有关国家照会我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我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
二、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的条件
(一)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
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宗教仪式结婚,但若要使其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按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二)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
需要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上述批复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必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由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要结婚的外国人符合我国规定时,可以为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同时,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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