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一定要进行公证。遗嘱是指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类型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这五种,即只要符合这五种方式中任何一种的要求,该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遗嘱不一定要去做公证才会生效。但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与公证遗嘱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一旦涉及遗产继承诉讼,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较高,可以在立遗嘱时进行公证,也可以委托律师作遗嘱见证。
遗嘱一定要公正后才有效吗?
这个问题被问得最多,这里需要给大家普及一项新法律,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法定继承、赠与、遗嘱继承、协商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另外,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现在的房产遗嘱公正没有强制性了,只要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都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遗嘱继承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正后的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更有保证,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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