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抵销发生的基础,且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存在的,任何一个为不法债务的,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是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所谓同种类的给付,即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假若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是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通常将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该债权须已届清偿期方可主张抵销。
律师补充: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
(三)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销。
(四)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如工资与借款)。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主张抵销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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