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为有效惩治敲诈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并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根据《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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