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法律上不应承担公司的损失,但由于公司必须以税前利润弥补损失,才能向股东分配红利,导致分红减少,从而实质上承担公司的损失。
公司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是公司自身经营行为造成的,不是股东行为造成的。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承担经营损失。
但在实践中,公司必须在向股东分红前弥补先前的损失,这样股东虽然不直接承担公司的损失,但公司通过税前利润弥补损失,导致股东实质上承担公司的损失。
民法典中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债务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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