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绵阳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二、绵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四川省的药品生产企业、征得药品生产企业同意的药品经营企业,四川省的进口药品代理机构。
(二)申请材料完整,申报内容不违反广告审查办理依据。
三、绵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
2.广告审查表
3.资质证书
4.品种证书
5.归档资料目录
6.非处方药品证明
7.商标注册证明
四、绵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务中心6楼30号窗口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预留邮寄地址,快递送达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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