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所需的证件有哪些?离婚协议自愿有效吗?
时间:2023-07-03 14:33:34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协议离婚后还是能再起诉的。

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起诉书

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4、1寸照片一张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7、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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