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则无奸淫的目的。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义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司法解释将其更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犯罪对象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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