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5-24 14:40:08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是否要求业务相关性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指生产、作业的工作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是一般主体,但强调只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要求一般主体即可,对于主体的从业属性、身份属性均无要求。

2、是否要求业务相关性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业务相关性,是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换言之,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体系中,假如行为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发生在其他阶段或者领域,就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领域内,它并无业务关联性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3、是否违反规范性规定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就可以看出本罪是由于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的管理规定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因此,违反安全管理规范亦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范要素。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大意而导致危害后果的一种违反行为人自身意愿的犯罪行为,行为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行为人自身对事物的预见或者判断能力错误导致的。

4、侵犯的法益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侵害公安安全的一个罪名,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侵犯的法益具有公共性,因此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一人以上死亡的,需要立案处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

(1)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其实,在许多情况下,“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是一致的。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在这种表现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听从生产指挥、管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由于违章作业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挥、管理人员强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究被强迫违章作业的工人的刑事责任,而要追究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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