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扩大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强制拆除,以及对符合特定条件时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现在,许多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例如,交通局可以使用拍卖方式抵缴罚款,国土局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
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原则上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如今,行政强制法已经将范围扩展,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强制拆除,二是对符合特定条件时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权范围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的履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当事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等。
2. 行政强制措施:为了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强制传唤等。
3.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4.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其范围广泛,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其范围广泛,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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