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参与就不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同样是利用职权侵吞单位的财物,但不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是普通无相干的人。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自然属性
从财物的自然属性看,本罪的犯罪对象可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中,有形财产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为人的感官所能感觉到的财产。有形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理论中没有分歧;但不动产能否成为犯罪对象,传统的观点一般持否定态度,其主要原因是“财物”一词含义模糊且具有明显的动产色彩,但不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在司法实务中已是不争之客观事实。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房产等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足以说明职务侵占对象包括不动产,如果仅仅限于动产,就难以惩处此种类型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还包括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收益的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虽然无形财产缺少一般财物的外在特征,我国刑法亦未将无形财产明确纳入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之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已将无形财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指财物。因此,无形财产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其具有有形的载体,不仅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有区别。笔者以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不宜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知识产权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具体情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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