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听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以本案侦查终结为终止日期。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监控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听,以获取嫌疑人的活动信息,从而为侦破案件发挥积极作用。
当确认嫌疑人不存在犯罪嫌疑之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关进看守所以后,公安机关认为监听情形消失的时候,停止监听。
公安机关的监听或者监视,是法律规定的,但不是可以监听或者监视每一个人,监听或者监视的必须是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且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
法院有权监听电话吗
法院无权监听电话。法院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监控公民的电话,这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经审批后,方可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情节恶劣的,法院应当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此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监控被执行人家属的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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