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形式如下:
1、支付转让型;
2、债务重组转让;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一、为什么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
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的原因如下:抵消权的延续的前提是转让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主张抵消的一方债权已到期。在债权转让中,抵消权可以延续自不待言;在债务转让中,如果抵消权可以延续,即债权人与受让人抵消,那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就消灭了,明显不合理。
二、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给第三人有哪些
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如下: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除上述情形之一外,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银行的债权债务转让是怎样的
银行债权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企业的。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目前对商业银行能否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已有的一些部门文件相互冲突,案例也不统一。(二)如果商业银行确有必要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应至少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债权转让应事先取得省级以上银监会的同意批复。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最好是由银行、受让人(包括担保人在内)、债务人及担保人几方共同签署,同时对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也一并作出约定。3、如果能够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的(比如内蒙古就不允许将矿业权抵押给除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因此,就无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一定要确保尽快去办理变更登记。4、因为债权转让而需要受让人(受让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支付对价的,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时间一定要确保至少是在各方签订完毕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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