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女子暴力袭击4名民警,妨害公务罪怎么量刑
时间:2023-03-22 19:00:19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20年9月8日,地点是鸡东县拘留所大门口,当天派出所民警胡某、毕某、谷某、欧某几人对违法人员孙某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时,遭到了孙某女儿周某的阻碍。面对周某的阻碍,民警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警告。但周某不听劝阻,周某准备上前攻击民警。民警对周某进行控制时,周某用脚踹下民警胡某腿部,用胳膊打民警毕某脖子。看到自己打不过4位民警,周某又玩起了耍无赖的方式,直接坐在拘留所的伸缩门夹缝处,声称让拘留所大门夹死自己。为了保证周某的人身安全,民警打算将其控制,结果民警再次遭到周某袭击。周某趁民警谷某、毕某不注意,对二人进行撕扯,一直要往警车上撞。最终导致民警谷某肩关节骨折,轻伤二级。

一、妨害公务罪怎么量刑

关于怎么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分则第277条规定得很详细,即凡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爱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9月13日还就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发布了指导意见,可整合如下: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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