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恶意抢注注册法》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定如何?《商标法》第32条规定,“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因此,“恶意注册”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他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
“恶意抢注”是指抢注商标注册的行为,已被该领域或相关领域的其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以获取利润的域名或商品名。“恶意抢占”主要发生在基于“申请优先”的授权原则,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因此主要发生在商标、域名和商号中。如何确定所谓的“恶意抢注”只是一个流行的称谓。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被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因此,“恶意注册”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恶意抢占”的构成要件如下:
(I)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一种主观要件。
“恶意抢占”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这种行为本身就占据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就相当于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盗窃。更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占”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后,他将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者利用其处置权向注册人高价转让或者许可该商标。如达不到上述目的,将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赔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一主观因素的确立?我们不可能深入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理解他们的主观愿望是否是为了不正当的利益。我们只能通过现象来分析他的本质
什么现象可以分析?一是看他在成功注册后是否自己使用,即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以及该产品是否与注册人的产品相似或相似;第二,是否将商标高价转让或许可给注册人;第三,是否直接指控注册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要求。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主要不是为自己使用,甚至没有产品,然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索赔,我们可以准确地确定他的主观目的是寻求不正当利益
(II)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一种行为要素
不正当手段,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中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虚假填写有关事项,但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无法检查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对不当手段的认定只能在异议程序或注册人申请撤销商标的后续程序中进行,注册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不当手段。什么是不恰当的意思。申请人利用与他人的关系。中小企业最有可能成为抢注对象。因为中小企业在向市场推出产品时,往往不先注册商标,然后再推出产品。更多情况下,他们只有在产品产生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使用你与他人共事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最了解注册人的商标使用情况。一些人在合作期间秘密注册合作者的商标,而另一些人在合作结束后首先注册合作者的商标。同一地区了解内幕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身优势,如管理人员、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了解经营者在新闻采访或管理过程中的商标使用情况,并且能够预见商标抢先注册带来的好处
上述不正当手段的共同特点是剽窃他人使用但没有时间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要把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凝聚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上。本质上,他们使用欺骗手段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这违反了“诚信”原则。
在注册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也可以注册自己的商标,因此企业注册商标后也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商标使用期限届满的,还应当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续签手续,被犯罪分子恶意登记,也会危害和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
商标恶意注册调查报告的作用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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