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工伤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定作人)、施工人之间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雇员自身责任应如何认定。王某在脚手架上干活触电受伤,赔偿责任在四方中应如何认定与分担。2011年1月2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工伤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6176.5元(23109.35×70%),被告丁某、孙某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0日,被告丁某、孙某借用泗洪县翔宇建筑公司名义与四河乡政府合同约定建设泗洪县四河乡安置小区工程,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石某与被告丁某、孙某约定承包了墙体涂料工程,并雇用原告王某与马某等人施工。2009年12月20日1时30分许,原告王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移动脚手架触及高压线被电击伤,当日被送往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1月29日,医疗费15776.45元,诊断双手及右足受伤,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事故发生后,原告就损害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引起诉讼。审理中,泗洪县翔宇建筑公司出具涉案工程系丁某、孙某合伙承建的证明。同时,经鉴定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为23109.35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丁某、孙某作为定作人,选择无资质的被告石某施工,存在选任定作人不当的过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对周围环境加以注意,其在正午视线开阔工作当时,应当能够目测高压线高空距离,但原告王某等人过于自信,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危险措施,盲目挪用脚手架触及高压线致事故发生,自身应当存有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雇主的责任,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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