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居住证办理条件: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犯罪记录。
居住证办理条件: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公民在办理相关的个人行政事项时,是需要提交居住证明的,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到指定部门来开具。对于居住证明的开具一般时间不会太长,只要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出具居住证明的条件的,就可以马上办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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