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工伤赔偿是否对其有限制?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二、退休年龄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退休。
3、自谋职业者的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特殊工种职业者的法定退休年龄
特殊工种职业者指的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等工种的劳动者。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特殊工种职业者法定退休年龄为:
1)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2)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即可在提前退休年龄到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期间的任何一年办理退休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退休以后有再就业的这种情况,在工作的状态当中遇到的安全事故只能够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想要申请工伤赔偿这必须属于劳动关系,法律上认定的退休以后再就业的这一部分是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劳务关系当中,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就不可能能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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