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劵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涉众因素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其特征为:涉案主体复杂;涉案地域广,金额大;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的特点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二、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有哪些区别
关于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有哪些区别的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对非法融资进行规定,但是非法集资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融资。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集资是手段,融资是目的。另外,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进行融资,也构成非法融资,但并非一定构成犯罪。非法集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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