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被修路占用,国家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时间:2023-07-07 09:13:57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自2011年起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也就是2011年以前征用农民土地需要按照当地土地价格以及土地上经济作物的价值赔偿,2011年以后无偿征用,只赔偿土地上经济作物损失;而已经建房子的土地则土地无偿收回,如果有《土地证》的按剩余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上建筑物按当地房价给予赔偿。例如2018年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竹港村因修铁路而征用农民住宅的赔偿算法:

《土地证》剩余年限。当地土地证年限为70年,办证每平方缴纳500元,而拆迁时该房屋刚建了一年,《土地证》已经办了2年,还有68年使用权,占地面积100平方,500元X100平/70年X68年=48571元。

乡村修路占用农田补偿标准多少

乡村修路占用农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4)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

(5)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6)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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