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时,就可以认定为触犯刑法。
最新执行新的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执行新的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冒用别人信用卡;
4、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5、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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