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后,对需要评估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2006年,胡*俊任安徽省铜陵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化品、冶金工贸等八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时常参与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及职业卫生等事项的考评评价,胡*俊每次都代表安监部门以考评会议的组织者身份参加会议。其间,中介机构或被评审企业会按照专家评审费标准,奉上成百上千元,夹在送审资料中或是安排专人交付。
经查,自2006年以来,胡*俊领取**公司等12家中介机构和企业所送评审费300余次,每次300至1500元不等,累计18.21万元。特别是十八大之后,胡*俊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取费用,其收取的评审费超过一半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后。
在接受调查期间,胡*俊坦言,“国家安监总局早有明文规定,在企业的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评审费用,安监系统还专门开展过专项清理。而我错误地认为,这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我作为组织者付出了劳动,也可算作辛苦费吧。”
铜陵市纪委顺藤摸瓜,相继查出胡*俊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收受贿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纪事实。2015年6月,经铜陵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其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涉案款物也已全部退缴。
还有一则《东方早报》之前的报道“收受红包的环评会”:
政府部门最近正大力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基层群众对此拍手称快。其实,各种行业会议也应进行整顿,特别是那些由政府部门主管,与经济发展有关,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行业会议。诸如“新产品鉴定会”、“项目听证会”、“环境评价会”、“项目验收会”等,不但会议数量过多,有的甚至变味。
笔者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上述会议,但这些会议往往每一项都离不开专家们的论证,而请专家没有红包是绝对不行的。比如,眼下最流行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议,企业要兴建项目,先必须进行环评,环评达标后才能开工建设,而环评会本应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环境设计机构进行环评论证,然后再召集有专家教授们参加的环评会。但有的环评会,不管会前环评论证如何,只要企业为参会人员准备一份够分量的红包,少则数千元,多则万元以上,有了这份大礼,企业的环评就通过了一大半。会上这些专家往往象征性地提些无关痛痒的“意见”,并最后在环评结果上签字认可就算通过了,甚至有些参会专家都不必亲自赴会,只要红包按时送到,届时补签个名就行了。
这些行业会议并非都没有必要,但走过场的行业会议,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为一些人中饱私囊提供机会,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改变这些名存实亡的行会。
严格的来说是不允许收取评审费的,但是实际上哪个不收呢?法不责众啊,这个问题说大也大,说小也小,现在都是变相的收取评审费,改名叫做专家费,社会上不合理,不正常的事情你如果能和利益挂钩,结合起来看待,就能看得通,想得通了。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