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继承权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二、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
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遗产继承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依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三、丧失继承权可以代位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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