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①非法运输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②非法运输爆炸装置的;
③非法运输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④多次非法运输爆炸物的;
⑤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法规,私自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而故意为之。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而实施本罪行为,不影响本罪成立。
(2)客观上表现为以陆运、空运、水运、包裹寄运等各种形式,在国内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将枪支弹药非法输出、输入国(边)境的,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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