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之后若没有进行税务变更的,由我国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变更的资料
1、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要求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要求企业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件的复印件(本人亲自签字);并且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以及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文件(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依据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当依照企业章程中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事项;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及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报经批准的,需要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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