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退出了合伙企业后,就丧失了合伙人资格,对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不再负有清偿义务。但是,有些债务虽发生于合伙人退伙后,但其产生的原因是合伙人退伙前的相关行为。此时,若退伙人对这样的债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极易产生合伙人利用退伙来逃避债务的情形,这对于其他合伙人来显然不公平。所以,立法者通过本法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在理解本法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中的退伙人指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2、退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基于其退伙生效日前的原因而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对于其退伙之后的原因而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当然不承担连带责任。
3、本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
4、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约定退伙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该约定仅对退伙人和其他合伙人有效力,不能对抗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若此时债权人要求退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要承担该责任,并可以在承担完责任后依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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