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的条件一、出版物的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出版物批发单位的设立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筹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除上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需提交的材料1、市工商局办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申请书(须载明理由、宗旨、经营范围、单位名称、地址、资金来源及数额、经营场所面积、经济性质、经营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3、《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并在“申请设立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请示”中加具主管部门(镇区宣传办)的审核意见;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申办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3)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4)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审批程序1、向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由属地镇区宣传办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新闻出版局;2、市新闻出版局派员勘查经营场所,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验;3、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经营者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发给《广东省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4、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时限1、自收到设立申请书及其他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筹建或驳回的决定,同意筹建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市新闻出版局自企业筹建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勘查经营场所,并于勘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法律法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咨询电话:2389902(印刷发行科)
全文9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