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时间:2023-08-08 16:05:01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条件和地域条件限制的;(3)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的比例较大;(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合公开招标的。

强制招投标及其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进行招标,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信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它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有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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