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时间:2023-04-12 14:12:55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可否认该债务的真实性,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2、可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

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视案情可适当举证。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

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借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4、在债务为真的情况下,若证实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可主张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一、一方婚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一方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婚后一方的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方面的,则婚后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婚后一方的借款,是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或者另一方可以证明该借款是配偶的个人债务,则婚后一方借款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的债务如何区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有两种情形例外:(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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